撫養贍養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撫養贍養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常常會在生活中聽見關於撫養和贍養的話題,贍養一般指的就是對老人父母的贍養,撫養一般指的都是對於孩子來說的,那麼在生活中撫養贍養關係的區別是什麼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

贍養,是指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在物質和生活上給予照顧和幫助。

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構成上述關係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或撫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或撫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或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贍養費的計算

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爲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扶養,是指夫妻雙方、兄弟姐妹等同輩之間在物質和生活上的相互幫助。

社會生活中的概念

在社會生活中所說的扶養通常概指各種社會關係中針對“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一般涵蓋四個方面:(1)以國家爲主體,在特定情形下體現社會福利的公力扶養,包括各種災害救濟、貧困救濟、民政撫卹等;(2)以一定的社會組織、機構、單位爲主體並逐步走向社會化、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性扶養;(3)在自然人之間基於道義、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權利義務而發生的自然的、事實上的扶養;(4)法律意義上的扶養。

法律意義上的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扶養費的給付標準

具體數額全國都沒有統一標準,法官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並結合當事人的收入情況決定。

撫養,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長輩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的撫育、教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撫養費數額如何確定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

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爲依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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