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有哪些內容 共同遺囑內容不同如何處理

共同遺囑有哪些內容 共同遺囑內容不同如何處理

共同遺囑也是生活中較爲常見的一種遺囑形態,因訂立遺囑的人是兩人以上所以不有別於一般遺囑。具體內容上,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存在差異,那共同遺囑有哪些內容?因爲共同遺囑是兩人以上訂立,其可能存在的份數有兩份以上,那共同遺囑內容不同如何處理?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討論,請看下文詳細內容。

一、共同遺囑有哪些內容

在一般遺囑中,遺囑內容由一人決定,不存在制約性的問題,但共同遺囑是兩個人的意思表示,情況就複雜起來。我們可以這樣來理解:

第一,當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爲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時,其內容構成一個單一的完整共同體,不可分割。

第二,當共同遺囑屬於相互遺囑和相關聯遺囑時,其內容則具有相互制約性和關聯性。遺囑人之一處分遺囑所涉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時,應受他方意思的制約。如果在訂立遺囑時雙方都以對方的遺囑內容作爲條件,那就必然會導致一方的遺囑意思發生變更或撤回,另一方的遺囑意思也不發生效力。

第三,在共同遺囑人生存期間,可以透過共同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遺囑;一方變更、撤銷遺囑之內容或對財產進行處分,應告知另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撤銷遺囑或進行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財產處分。尤其在相關聯的遺囑中,如果內容已經執行,另一方則不得撤銷遺囑。

二、共同遺囑內容不同如何處理

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因內容不同而分爲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兩大類。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內容各自獨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記載於同一遺囑書中。這種共同遺囑在內容上是各遺囑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並根據各自意思表示產生獨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約和牽連。一個遺囑人的表意內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響其他遺囑人表意內容的效力。

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透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這種共同遺囑通常有四種表現方式: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爲自己的遺產繼承人,並以對方指定自己作遺囑繼承人爲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爲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遺產多爲共同財產;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爲繼承人,並約定後死者將遺產留給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關的遺囑,即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爲條件的遺囑,一方遺囑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遺囑也歸於失效;一方遺囑執行時,他方遺囑不得撤回。

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僅限於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而形式上的共同遺囑,不論是在一份遺囑書上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各自具有獨立內容的遺囑,還是在同一信封裏裝有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內容各自獨立的遺囑,都只是不同遺囑人的獨立遺囑,與共同遺囑有實質性區別。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上述規定的立意精神是不提倡共同遺囑,但共同遺囑因無違反法律規定之處,肯定不能被禁止,所謂“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當然是在能分設的前提之下,這種前提應該只適用於形式上的共同遺囑,而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若分立則會導致內容上的雷同和對應上的不便。因此,公證員在辦理共同遺囑公證時,首先要分辨該遺囑是形式上的共同遺囑還是實質上的共同遺囑,前者可引導分設,後者分設無益。

相信大家現在對共同遺囑的內容及共同遺囑內容不同時的處理有了初步的認識。共同遺囑在生活中不是很常見,有父子共同訂立,也有子女共同訂立,最常見的還是夫妻共同訂立一份遺囑。有關共同遺囑的其他問題,如共同遺囑何時生效,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的區別等,本文在此不多做贅述。生活中如果遇到有關共同遺囑的問題時,建議向律師尋求,相信律師會爲您帶來專業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