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有效的要求是什麼

自書遺囑有效的要求是什麼


訂立遺囑的時候,可以具體選擇是由被繼承人自己書寫,還是有他人代爲書寫。在自己書寫遺囑的情況下,被稱爲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也是有效之後纔會被執行,那麼自書遺囑有效的要求是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自書遺囑有效的要求

自自書遺囑有效的要求,對見證人有什麼要求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製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後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僞造、篡改、添加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爲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僞。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爲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二、對見證人有什麼要求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僞造、篡改、銷燬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爲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爲,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並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後者則是其民事行爲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複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爲見證人的原因不在於其是否有民事行爲能力,而在於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係,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願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爲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利益關係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爲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在被繼承人自書遺囑的情況下,必須要滿足相應的要求,否則的話遺囑是無效的,那麼就不能得到執行。而具體關於自書遺囑有效的要求是什麼,上文中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