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到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機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的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