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轉繼承

一、什麼是轉繼承

什麼是轉繼承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權,並於遣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移轉給他的繼承人”的規定,轉繼承有以下的特徵:

1、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2、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3、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4、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遣產份額;

5、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二、轉繼承的效力有哪些?

1、在具備轉繼承的條件,適用轉繼承時,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轉繼承人應繼承的爲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爲遺囑繼承人,則其依合法遺囑應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轉繼承又稱再繼承,連續繼承、第二次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之前死亡,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實際接受遺產已死亡的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稱爲轉繼承人,已死亡的繼承人稱爲被轉繼承人。轉繼承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只不過是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尚未取得遺產或接受遺產,就已去世,其應繼承的遺產轉歸自己的繼承人繼承,因此,實際上是兩個繼承連續發生,一併處理。

2、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轉繼承製度,但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就視爲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據此,轉繼承製度實際上在我國已得到確認。

繼承一開始,就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繼承人的範圍確定。有關利害關係人與被繼承人的身份關係是決定利害關係人是否有權成爲繼承人的依據。只有在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有法定範圍內的親屬關係的人才能成爲繼承人。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與被繼承人解除身份關係(如與被繼承人離婚、與被繼承人)的,則不能成爲繼承人。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就不能參與繼承,但若在被繼承人中給與其一定財物的,則該繼承人可參與,從而成爲參與繼承的繼承人。

(2)遺產的範圍確定。現代社會經濟交往日益頻繁,人們的財產也不斷髮生變動。對被繼承人來說,其生前對其財產的處分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死亡後不可能再對其財產進行處分,因而其財產數量、種類等都固定下來,併成爲繼承人繼承的對象。當然,遺產也可能發生毀損、滅失、孳息等,從而可能會影響遺產的範圍,但這屬於遺產的保管、使用收益等問題。

(3)確定遺產所有權的轉移。繼承一開始,遺產的所有權便轉歸繼承人。繼承人爲一人的,繼承人爲單獨繼承,即取得遺產的單獨所有權,繼承人爲二人及二人以上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爲各繼承人的。各繼承人可就該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也可不予分割而共同佔有。

(4)遺囑效力的確定。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爲,遺囑可以隨時設立、變更、撤銷,這就導致不同的遺囑之間發生矛盾。另外,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及內容都作了必要的限制,因此這還涉及該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無論是遺囑的內容相互矛盾還是欠缺有效要件,遺囑人均可進行補正,故遺囑的效力必須是在遺囑人死亡時才能最終確定。

(5)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根據繼承法的第八條規定,受到侵害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期間,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權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可見,繼承開始是確定20年最長時效的起算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