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遺囑是真實的?

如何證明遺囑是真實的?

一、如何證明遺囑是真實的?

可以透過公證或者起訴的方式證明遺囑是真實的,遺囑的真實性,法院可以根據異議人的主張進行筆跡鑑定。

自書遺囑屬於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爲無效遺囑。

二、沒公證的遺囑兩年作廢是否真實?

沒公證的遺囑是有效的,就是普通遺囑,只是比公證過的效力低。那麼遺囑有年限嗎?

遺囑是被繼承人(立遺囑人)死後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和第一百八十八條限定了期限,可以視爲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遺贈的須有意思表示是兩個月之內;二是訴訟時效爲兩年,三是超過20年不得再行訴訟。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一百八十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三、申辦遺囑公證的條件: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願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與之相牴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於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

遺囑在訂立之後,即使並不沒有辦理公證的手續,此時若依舊能夠透過鑑定遺囑的筆跡,或者是其他的合法方式,證明此遺囑是根據財產所有者自己的意願書寫的,此時該遺囑就會具有司法效力。此外,將書寫好的遺囑辦理公證後續,也是可以增加遺囑有效性不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