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清償糾紛的管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被繼承人清償糾紛的管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被繼承人清償糾紛的管轄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被繼承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不需要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承擔任何的責任,可如果繼承人要繼承遺產的,債權人是可以向繼承人主張債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