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還可以得到嗎?

一、胎兒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還可以得到嗎?

胎兒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還可以得到嗎?

胎兒是屬於死體就不能得到這筆遺產,但對於胎兒死亡的財產可以由生母繼承。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相關法律規定: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因爲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爲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爲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爲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因爲胎兒出生後即取得民事主體資格,可以繼承遺產,即使出生後不久就死亡的,保留的遺產份額還是屬於他所有,因此死亡後由他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爲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二、遺產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

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產就可以由繼承者們獲得,但對於未出生的孩子只有保留遺產的份額,如果在體內進行死亡或者是生下來死亡的話,那麼這份遺產將不可能再得到,所以,在處理時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才能保障到繼承者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