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規定了幾種特殊的情形,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出嫁的女兒是依法享有繼承權的。
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5)、繼承人自願而明確地表示放棄繼承權。
否則,出嫁的女兒是有繼承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