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繼承人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遺產繼承的原則有哪些?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爲達成協議,爲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被繼承人的父母已經不在了,被繼承人自己也沒有子女,而被繼承人的死亡和配偶有直接的關係,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失去繼承權的情況下,按法定繼承順序來處理的話,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