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怎麼辦?

一、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怎麼辦?

我國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怎麼辦?

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將會發生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第血親代爲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遺囑繼承人是指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該繼承人先於被繼承死亡的,遺囑中確定的由其繼承的那部分遺產將按法定繼承處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因而,法律雖然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爲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爲需要的其他材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透過遺囑的方式來確定繼承人是屬於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所以我們國家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如果所確定的繼承人是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話,這個時候就有可能會發生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