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繼承人想放棄繼承,在遺產處理前,都可以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爲能力。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