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備的遺囑應包括哪些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遺囑分爲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以上幾種遺囑需要分別滿足形式要件,如自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字以及年月日。代書遺囑需要代書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無利害關係。而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除不同的遺囑需要符合不同的形式要件之外,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對於無效遺囑還有以下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僞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因此,不滿六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已滿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等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爲能力、後來有了行爲能力,所立遺囑仍然無效。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行爲能力,不影響之前的遺囑效力。
(三)立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根據遺產繼承律師多年的實踐經驗來看,受脅迫受欺騙往往難以證明,尤其是立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他人若想透過訴訟認定立遺囑時的情形屬於受脅迫、受欺騙,必須要有足夠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證據證明。
(四)除以上情形導致遺囑無效外,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的,遺囑被視爲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遺囑人對不屬於自己財產的處分也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繼承訴訟中常見夫妻中一方先死亡遺產未分配,另一方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作爲自己的遺產進行處分,涉及到配偶遺產的遺囑條款內容無效。還有立遺囑人,之前簽訂了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對名下的財產已做處分,在遺囑中再次處分,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遺囑條款部分無效。
法律上其實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遺囑固定的寫法,只不過,如果一份遺囑中缺少以上這些基本內容的話很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剛立好遺囑的情況下,給大家的建議是最好不要馬上去辦理公證,因爲事情總是在發生着變化的,不公證就能隨時隨地更改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