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再婚孩子的監護人

離異再婚孩子的監護人

再婚後的子女關係是較爲複雜的,主要是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是較爲複雜的,那麼再婚後孩子的監護人怎麼確定?再婚後孩子的監護權產生變化了嗎?下文字站小編爲大家詳細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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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再婚孩子的監護人是誰?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注意:沒有上述幾種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的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
  1、《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2、離婚後,父母一般均會分開生活,或者重組家庭,離婚後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隨父或隨母生活,這勢必會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監護,怎麼才能使與子女分開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盡其監護職責呢?實踐中一般與子女分開生活的一方,透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的方式行使其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