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再婚問題有哪些

社會老齡化越來嚴重,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許多老年人的晚年過得孤獨無助,期望有個老伴陪伴。但是老年再婚將會涉及到許多問題,那麼老年再婚問題有哪些財產上的問題呢?

老年再婚問題有哪些

一、財產問題

對於許多單身的老人來說,老有所“伴”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往紅地毯的道路往往阻力重重。從大量的社會新聞中可以看到,子女因財產問題干涉老人再婚的不在少數。中國人民大學人口研究所杜鵬教授說:“這是因爲子女擔心家庭財產將來會落入繼父母之手,從而影響到自己的繼承利益,以及擔心繼父母年老生病乃至身故需要有較大的物質和精神的投入。”

爲了避免再婚後的經濟糾紛,也爲了讓子女安心,越來越多準備再婚的老年人走進了公證處。所涉及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房屋、財產兩方面。但是,房屋、財產狀況千差萬別,有一些情況公證處並不受理。比如,如果再婚一方的住所是承租房,公證處就不予公證。所以,一些再婚老人只好自己進行簡單的書面約定或口頭約定。雖然書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這些自行訂立的約定,往往由於內容不明確、儲存不好,在日後發生財產糾紛時起不到保護老人權益的作用。如何解決老人再婚牽涉的財產問題,已經成爲排除老人再婚障礙的首要問題。

二、如何解決

解決再婚財產糾紛問題,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約定。具體來說,有“三不變”。

1、第一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再婚後仍然屬於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俱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這就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

2、第二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

3、第三個不變是“雙方親子關係不變”。

這一條包括五點內容:

第一是稱呼不變。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

第二是贍養關係不變。父母再婚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

第三是護理關係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援時,第一齣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第二齣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援;

第四是養老送終的關係不變。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只爲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後事;

第五是繼承關係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

老年再婚問題有哪些財產上的問題呢?我們知道老年人將會涉及到遺產繼承的問題,所以很多老年人的子女不願意自己的父母將財產贈送給即將成爲親人的另一位老年人。但是爲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的幸福,我們應該大力支援,上文也提供瞭解決該問題的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