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後女方的財產如何分配

再婚後女方的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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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後的財產如何分配

一、再婚夫妻離婚時財產怎麼分

1、有婚前財產協議書的。

現在再婚夫妻雙方一般都有自己個人的婚前財產,爲了避免日後因財產發生分歧,或者離婚時財產分割發生矛盾,故而再婚結婚登記前對各自的婚前財產協商,用書面形式固定下來,預防萬一。這種形式在城市比農村較多。如果離婚時婚前財產按照協議執行,減少了因分割財產的婚前財產的處理矛盾。婚後財產的分割,那不用說,按照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

再婚離婚時,婚前財產,有證據能證明屬婚前財產的,屬於個人的財產。按照誰的財產歸誰執行。不能證明屬於個人婚前財產的,一般要按照婚後財產分割(對方承認屬於婚前財產的除外)。

3、再婚結婚後有協議的,也按照協議執行。

婚後夫妻雙方因婚前財產問題協商一致,有兩種情況:

a、同意婚前財產按照婚前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婚前財產處理。

b、同意把婚前財產按照共同財產處理的,簽訂財產協議的,離婚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二、再婚怎樣簽訂婚前財產協議

再婚離異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是因爲財產問題而分手的。由於是“半路夫妻”,他們經常因爲財產和子女的利益經常產生矛盾,從而給感情蒙上了陰影。其實男女雙方在辦理再婚登記前,可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雙方的婚前財產、婚後收益爲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3、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在婚後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爲“婚前某項財產婚後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4、財產描述要明確。

在實踐中,由於財產描述不明確最終導致認爲協議約定不明而不予確認的案例不在少數。比如房產的描述,很多伴侶在作婚前財產協議時,對於一方的婚前房產只是寫“某某小區的房屋歸雙方共同所有”,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於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後生效。很多情況下,當事人爲了增加婚前財產協議的公示力會增加經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見證後生效的限制。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7、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網友諮詢:和前夫離婚9年,女兒的扶養權歸我,前夫再婚後現在又和前夫離婚9年,女兒的扶養權歸我,前夫再婚後現在又離婚了,他想和我復婚,爲了女兒我原諒了他,現在女兒在上大學,勸說我和他復婚,我爲了女兒的心願,答應和他復婚,可是還沒辦理復婚手續,就提出和我分房產,他要我在房產證上寫上他的名字,我不同意他就把我們一起存的錢拿走了,我怎麼不辦?可以上訴嗎?

律師解答:

你好!你們沒有辦復婚手續,他提出分割財產,是沒有理由的。除非這些財產是你們的共同財產。他提取的你們共同的存錢,你看存款戶名可是你的,如果是你的,且你認可是雙方共同存款,他可以請求分割,但不經過你同意,他不能提取。一旦提取了,你可以起訴要求返還,或者報警,有警察調查處理。如果不是你的戶名,那你就不好主張了。他要不承認是雙方存款,你要提供證明,證實存款是你們雙方的。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爲;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