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再生育撫養費

再婚再生育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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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撫養費


“追索撫養費,名義上是子女,實際上真正受益人是撫養行爲人,即子女的父或母,也就是離婚案中的當事人的一方。作爲子女的父母離婚時達成的協議屬民事協議,符合雙方自願、公平的民事原則,這一行爲一旦作出,當事人就應當誠實守信、全面履行。”據該案二審承辦法官盧麗介紹,爲了儘量減少父母婚姻破裂對孩子造成的負面影響,充分保障未成年孩子在日常生活、受教育方面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這意味着即使子女撫養費在法院判決或雙方協議確定後,法律也賦予了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超過原定數額,增加撫養費數額的請求,但其中“在必要時”的提出應符合公平合理的民法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明確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存在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等三種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盧麗法官介紹說,在判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訴訟請求是否成立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必要時”的三個法定情形,並同時符合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前提要件。本案中,孩子未發生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重大開支,《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綜上所訴,再婚撫養費共同財產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給孩子的撫養費是義務,這撫養費是孩子的財產,是要落實到撫養孩子中去的,不能自己佔爲己有的,同時雙方父母有義務爲孩子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證孩子的身心得到良好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