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再婚探視對孩子影響應該怎麼辦?

在當代這個社會,父母們對於孩子的心理以及身體健康都十分的重視,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中,有時確實會有父母離婚的時候,這個時候會對孩子有影響,離婚之後如果其中一方再婚的對於孩子也有影響,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再婚探視對孩子影響應該怎麼辦?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再婚探視對孩子影響應該怎麼辦?

一、再婚前夫探視孩子影響不好怎麼辦?

對於對方探視孩子不利於孩子的成長的情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視,在影響事項解除後方可恢復其探視。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二)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三)探望權的恢復,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後,由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繼續恢復執行生效的離婚判決的行爲。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時間。

(六)探望權的中止:探望權是在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爲行使探望權的一方在行探望權時有損於或者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事實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權,待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可通知雙方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中止不是對探望權的實體進行處分,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權利,所以稱爲“中止”而不是“終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行使探望權的程序和方式

(1)明確探望權的主體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並與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的父母。由此可見,父母行使探望權是有條件的:首先,必須是已離婚,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其次,必須是與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關係的父母。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權的父母包括: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養父母、已與子女形成撫養關係並在離婚後願繼續提供撫養費的繼父母。

(2)確認探望權的程序

如果當事人協議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應同時對離婚後探望子女的時間、方式等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當事人是否對探望子女達成了協議,即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是透過訴訟離婚,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協議中應有探望子女的條款,其內容必須合法;在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做出具體的判決。總之,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應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做出具體的判決。

(3)行使探望權的方式

新婚姻法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從實踐看,探望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短期探望,又稱探望性探視,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一種是較長期探望,又稱逗留性探望,是指未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將子女接去與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在一般情況下,父母也可能同時採用短期探望和長期探望兩種方式。具體採取哪種方式,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

如果確實繼續行使探望權對孩子會產生不好的影響,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行使探望權的,但是隻能由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是沒有權利決定的。其次,只有當不宜行使探望權的情況消失的時候,才能夠繼續的行使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