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另一方沒固定收入能撫養嗎、需要給撫養費嗎?

離婚另一方沒固定收入能撫養嗎、需要給撫養費嗎?

我們都知道離婚以後,如果一方撫養孩子的話,那另一方就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有些家庭,另一方完全沒有經濟來源怎麼辦,那麼離婚另一方沒固定收入能撫養嗎、需要給撫養費嗎?需要不需要給就看是雙方怎麼協商,如果是正常的人是可以去找工作給撫養費,對於工作不怎麼穩定的,可以適當的把撫養費往下降,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爲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夫妻離婚時,即便達成協議,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撫養費,但這並不妨礙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必要時要求對方給予撫養費。另一方無工作的,如果其具有勞動能力,則應透過自己的努力,尋找適合自己的職業,獲取報酬,以此滿足孩子的生活及學習需要。

一、子女撫養費應支付到何時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從這裏的規定理解,即使孩子已經成年滿18週歲,但是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父母仍然有撫養義務,但是高中以上學歷,比如在大學就讀,父母則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撫養孩子是當父母應盡的義務,也是必須要做的,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也是必須要支付的,就算沒有收入,也必須用自己勞動的能力換取收入,因此,離婚另一方沒固定收入能撫養嗎、需要給撫養費嗎?就要看雙方是怎麼商量,但是撫養費是必須要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