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代孕所生的孩子,雙方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哺乳期的子女應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宜。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代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