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如何確定,哪些情況允許變更撫養費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如何確定,哪些情況允許變更撫養費

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法律中對他們都是一視同仁的。現實中,父母要是分開生活解除對應的關係的話,該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是一分都不能少的。那麼你知道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該如何確定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如何確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離婚之訴中,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關於具體數額,根據司法解釋,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一)、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三)、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哪些情況允許變更非婚生子女撫養費

按照法律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只要擁有合理理由,非婚生子女還有權要求提高撫養費的給付標準。從子女利益最佳原則出發予以妥善解決。

關於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變更情形,有增加和降低兩種情況,下面將作分別介紹:

(一)要求增加撫養費三項情形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原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

非婚生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爲以下兩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二)要求降低撫養費的三項情形

相應的,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在確定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時候,其實屬於確定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方法一樣。此時需要參考一些實際的因素,如子女的生活需要、父母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的消費水平等等,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本站爲您整理的上述內容中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