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不管孩子的意見可以嗎?

一、探視權不管孩子的意見可以嗎?

探視權不管孩子的意見可以嗎?

現代人在婚姻關係中更注重感情滿足、更注重個性化。所以在婚姻關係瀕臨破裂時,較多地傾向於用離婚來解決矛盾,而不選擇傳統社會中忍耐、湊合的態度。因此,近年來,隨着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一旦探視子女引發的糾紛處理不好,往往使離異怨偶舊恨添“新仇”,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實踐中探視權的執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夫妻離婚後,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往往限制另一方與子女接觸或者橫加干涉,甚至在子女面前誣衊另一方,讓子女對另一方產生厭惡感。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 “行使”探視權的主體範圍廣。《婚姻法》規定,離婚後,行使探視權的權利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如一律加以否定,一方面不利於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正常情理。

(三)探視權的判定與執行都很難。在判定、執行探視權糾紛案的時間、地點、方式上,行使探視權是一週一次還是一月一次?是到子女所在學校還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視?一方探視時,另一方是否可以退場、在場?等等問題,若規定詳細或簡單原則,那執行起來就都很困難。因爲在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複雜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按判決執行。

對於探視權的問題,在我國還是有很大的爭議。雖然子女沒有民事行爲,但是還是可以確定自己能夠見父親或者母親的次數,不能夠根據父母自身的喜好來進行判斷。雙方還是需要尊重子女的相關意見,雖然法律上沒有進行相關規定,在現實上還是需要確定好子女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