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變更撫養權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什麼情況下變更撫養權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夫妻在結婚之後可能會由於一些原因而決定離婚。如果雙方生育有子女的,就需要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進行協商。不過在撫養權確定之後,可能其中一方會提出變更撫養權的要求,那什麼情況下變更撫養權會得到法院的支援?以下內容相信可以幫助到您,一起來看看吧。

一、什麼情況下變更撫養權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變更子女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法院一般會怎麼判決子女的撫養權?

第一,二週歲以內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但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父方主張直接撫養的,應當舉證證明具有下列情形:

(一)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共同生活的。

第二,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

(1)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爲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2)子女的意見。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但這並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3)父母的撫養能力。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爲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爲出發點和歸結點。

子女撫養權的歸屬一般情況下不宜變更,否則對於孩子來說要適應一個新的環境對孩子的成長不利。但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有虐待孩子或患某種嚴重傳染病等情況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子女撫養權,這時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