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未滿18週歲怎麼知道監護人是誰?
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監護人是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以保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或精神病人的康復及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是爲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4)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對未成年人應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的培養,約束被監護人的行爲,防止其實施不法行爲。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監護人作爲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爲被監護人取得民事權利,設定並履行民事義務。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被監護人可進行與其智力和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也應徵得監護人同意或由監護人代爲進行。
(6)代理監護人進行訴訟。當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有爭議時,由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滿18週歲,犯罪嫌疑人給他人造成的侵權後果應該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監護人並不需要承擔連帶的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承擔。在我國,年滿16週歲涉嫌刑事犯罪,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年齡最低是12週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