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處罰條例有怎樣的規定

超生處罰條例有怎樣的規定

一、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三條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爲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爲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爲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區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爲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爲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徵基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爲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爲徵收的計徵基數。被徵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於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的,對其超出部分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徵社會撫養費。

我國政府爲了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相關的社會人口數量,特制定了相關的超生罰款條例,來規範這一違法行爲的發生。相關的人員在觸發這類法律時,有相關的人民政府和相關的計生部門對這類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徵收超生的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