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權協議需要法院確認嗎?

變更監護權協議需要法院確認嗎?

變更監護權協議需要法院確認嗎?

變更監護權協議是可以不用法院確定,監護權是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的,協商好後簽訂變更協議書。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人可能由於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1、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變更監護權是可以由雙方協商,也可以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但只要雙方協商好籤訂了協議那麼此權利就可以變更,所以,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處理,在雙方不能協商好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