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一、子女撫養權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子女撫養權的分配原則是什麼?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綜上所述,在夫妻離婚案件中,對孩子撫養權的處理很關鍵,婚姻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中都對撫養權做出規定。目前社會對此有一些誤解,離婚後沒有拿到撫養權,並不是表示就不用承擔責任,其照樣是孩子的監護人,應當支付撫養費。而在撫養權歸屬上面,應該參考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離婚計算撫養費的時候,首先還是由離婚夫妻協商確定,此時可以參考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來確定。當然,對於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來講,其實支付給孩子的撫養費也可以直接用自己月總收入的20%-30%,作爲給付給孩子的撫養費。

二、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給多少

1、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撫養費給多少,具體數額如何確定?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應給到什麼時候,孩子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撫養費主要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

1、原則期限: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爲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週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視情況給付,18週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爲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纔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症,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爲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撫養費有些家庭給的多,而有些家庭給的少,所以法律上也並未就撫養費的給付標準作出一個統一的規定,一般都是要結合家庭的情況作進一步確定的。當然,在之後若是實際情況有發生變化的話,那相應的也是可以增加或者減少撫養費的給付金額。所以,並不是一開始確定了撫養費數額,後面就一直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