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新婚姻法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雙方離婚時, 誰都想爭取到子女的撫養權,畢竟這是親生骨肉。在很多訴訟離婚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也在子女撫養權上面。對於撫養權的歸屬,我國新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那麼新婚姻法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我們共同瞭解下相關知識吧。

一、新婚姻法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是怎麼規定的?

離婚後孩子的歸屬,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2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2-10週歲的孩子,可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10週歲以上的孩子,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子女撫養費如何給付?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由此可見,在新婚姻法離婚子女撫養權歸屬方面,兩週歲以內的子女,其撫養權原則上歸女方所有,男方需要按月支付撫養費。只有在女方有不便撫養或者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情況出現時,男方纔可以主張子女撫養權。其實,不管子女撫養權歸誰,都要確保有利於孩子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