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孩撫養權一般判給誰的

離婚男孩撫養權一般判給誰的

要是離婚夫妻在男孩撫養權上面產生了爭議的話,此時就不能再協議離婚,而只有起訴到法院,由法官對男孩撫養權作出判決之後,同時判決夫妻離婚。那此時,夫妻離婚男孩撫養權一般判給誰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建議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男孩撫養權一般判給誰的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二、爭奪撫養權該提交哪些證據

孩子撫養權,目前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週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週歲到十週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爲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願。

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戶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係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透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但在判決撫養權的時候其實並沒有考慮到孩子的性別,因此無論是男孩還是女孩,此時都是按照規定進行判決的。而通常哪一方的撫養更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那相對而言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要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