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可以要婚內撫養費?

可不可以要婚內撫養費?

撫養費一般是在離婚後,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以法律規範對撫養費的規定,約定孩子撫養費的金額,繼而需要按照約定的方式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是有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會支付孩子的正常費用,那麼此時可不可以要婚內撫養費?

一、可不可以要婚內撫養費?

離婚不是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撫養子女是父母法定應盡的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另一方完全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

二、法律規範對撫養費的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父母的撫養義務不因夫妻雙方分居或離婚而免除和滅失,這是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夫妻感情破裂一般都有一個漸變過程,有的夫妻在感情出現裂痕時,就會出現一方不盡撫養義務的情況。在夫妻雙方產生矛盾到最終離婚的過程中,有的夫妻會分居生活,有的雖仍共同生活,但彼此經濟獨立,這就爲夫妻一方逃避撫育義務提供了便利條件,而這種不作爲也直接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故離婚不是要求對方支付子女撫養費的前置條件。

實踐中,有些人會辯稱雙方尚未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財產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因未盡撫養義務而間接增加的收入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故無須單獨支付撫養費。筆者認爲, 如果簡單地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對抗“婚內撫養費給付”,就等於縱容了不負責任的行爲,一些人就會藉機逃避法律義務,甚至會以此作爲強迫另一方同意離婚的法寶,使另一方被迫以違心地同意離婚爲代價來換取對方支付的撫養費。夫妻雖未離婚,但目前的狀況屬於分居,經濟彼此獨立,孩子基於親權要求父親履行法定撫養義務,不應因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而改變;因此,不能人爲地將“父母離婚”作爲子女向父母索要撫養費的前提條件。

因此,一旦查實夫妻一方確未履行撫養義務就應判令其支付撫養費,以維護子女和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子女有該等權利,這是無庸置疑的,但在訴訟實務中,配偶一方是否主張,是否在離婚訴訟中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婚內子女撫養費,似無定論,有的法院支援,有的法院不支援。但筆者個人認爲配偶一方作爲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如對方確實沒有支付撫養費的,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應以支援爲佳。

根據我國法律規範的規定,父母對於孩子的撫養義務不以夫妻關係是否存續爲基礎,故而若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不支付孩子費用的,可以要求支付孩子撫養費,這也就回答了“可不可以要婚內撫養費“這個問題,對於拒不支付的,也可以提起法律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