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離婚奶奶有探視權嗎

一、夫妻未離婚奶奶有探視權嗎?

夫妻未離婚奶奶有探視權嗎

原則上奶奶沒有探視孫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是針對孩子的父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其實在夫妻解除了婚姻關係以後,擁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沒有權利阻礙另一方正常的探望孩子,因爲婚姻關係的破裂不等於親子關係的終止,阻礙對方探望孩子也根本都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怎麼判決?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雖然法律層面上來講奶奶沒有探視孫子女的權利,可阻礙奶奶探視孫子女的行爲是也是有些不近人情的。如果奶奶並沒有做出任何侵害孫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爲,不讓奶奶探望孫子女也有損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