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對方不適合要孩子

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如下: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如何收集證據證明對方不適合要孩子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1條

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