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沒有工作撫養費怎麼算?

離婚後一方沒有工作撫養費怎麼算?

夫妻之間離婚基本都是因爲雙方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了,但此時解除的僅僅是婚姻關係,而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不能隔斷的,因此即使在離婚之後也是需要繼續撫養子女的子女,其中有一方就需要支付撫養費,那現實中要是沒有工作撫養費怎麼算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沒有工作撫養費怎麼算

總的來說,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後,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爲: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裏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透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二、前夫不給孩子撫養費怎麼辦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前夫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當事人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前夫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強制執行的辦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我們需要區分一下沒有工作與沒有勞動能力、經濟收入之間的區別,如果僅僅是以自己沒有工作爲藉口不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話,顯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援,但要是有證據表明其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經濟收入的話,這樣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免撫養費數額。至於沒有工作撫養費怎麼算,通常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