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的需要徵信報告嗎

不需要。

變更撫養權的需要徵信報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五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