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監護人證明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合法監護人證明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對孩子的監護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很大的主觀性的,一般除了自己的孩子以外,很少有人會關注於別人的監護人是否符合國家規定。並且一般也很少有說需要當事人出具監護人證明的這種情況。可能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出具所謂的監護人證明,那麼,合法監護人證明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合法監護人證明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法定監護人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需特別的證明檔案。

近親屬作爲法定監護人的只需要戶口本即可證明。

二、監護人證明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

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

1、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如已經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供)、戶口本;

2、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或軍官證或中國護照)、戶口本

港、澳、臺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臺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戶籍底冊、戶籍註銷證明;

外國人提供:護照(原爲中國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紙、戶籍底冊、戶籍註銷證明);

三、監護人確定及監護人證明的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四、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總則》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根本就不需要其他什麼特別的證明檔案的,如果孩子的監護人不是孩子的父母,是由法院指定的監護人的話,那麼法院的判決文書可以證明監護人是合法的。作爲監護人儘管說有監護孩子的權利,但是在承擔監護權利的同時,也是必須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