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怎麼辯護小孩的撫養權

在我國怎麼辯護小孩的撫養權

夫妻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原告、被告雙方肯定都是要聘請律師的。因爲除了要針對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作出辯護以外,孩子的撫養權也是隻有在律師的爭取之下才有可能最大程度的爭取到小孩的撫養權的。律師在對小孩撫養權進行辯護的時候,實際上是有辯護技巧的。這就涉及到以下文章當中關於在我國怎麼辯護小孩的撫養權的法律常識。

在我國怎麼辯護小孩的撫養權?

1、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判決撫養權,可以圍繞案件的爭議焦點緊扣法律規定答辯;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根據我國婚姻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實際上律師在考慮怎麼辯護小孩的撫養權的時候也是有法可依的。首先我國法院肯定會考慮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更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所以在辯護的這一方面就要注意,一定要爲法院提供自己的當事人確實條件比較好,更適合撫養孩子這方面的證據,這樣法院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之下,就會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