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九十六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