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權嗎

一、協議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權嗎

協議離婚孩子共同撫養權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透過協議的方式離婚的,男女雙方是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子女由雙方共同撫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

(一)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2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優先考慮: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即可據此確定子女由其直接撫養。

如果父親與母親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祖父母與外祖父母的條件,作爲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只在父母雙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時適用。

(二)子女願隨其生活;

父母雙方對8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徵詢子女的意見。因其已具備一定的識別能力,尊重其意願,更利於其健康成長。但這並非絕對,如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明顯不利,則不能一味地從其選擇。

(三)具有撫養能力。

撫養能力主要指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離婚後的居住條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實務中,對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時,一方面應該看到此爲動態的而非一成不變靜止的過程,法官的判斷應帶有一定的前瞻性;另一方面應結合個案中子女的實際情況,以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爲出發點和歸結點。

夫妻協議離婚的,那麼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此時也需要一併作出協商約定才行,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的,不違反有關法律中的規定,自然就會認定有效。於是,就會出現協議離婚過程中雙方協商約定共同來撫養孩子,當然也可以約定輪流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