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子女的監護人的條件有哪些

作爲子女的監護人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中規定的被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要想對被監護人行使監護人,則就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爲監護人。那麼大家知道作爲子女的監護人有哪些條件嗎?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作爲子女的監護人有哪些條件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由於監護人具有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財產的責任,包括管理、使用,甚至於處分,因此監護人的確定往往還會產生紛爭。我國《民法通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進行了規定,但對其他原因造成了公民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他們的監護人的選任或確定卻沒有明確規定。

擔任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的,一般是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也包括其他親屬和朋友。如果以上人員都沒有,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選任一般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確定。《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爲: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如果大家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則由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不服該指定的,可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爲,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爲的與其行爲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爲,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爲處分行爲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爲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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