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恢復探視權的規定有哪些?

怎麼恢復探視權的規定有哪些?

離婚在如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近幾年我國離婚率在不斷升高,因此在解決離婚問題上會出現很多問題糾紛,那麼婚姻法中對於離婚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有着詳細的介紹和規定,來保障雙方的利益不受侵犯,那怎麼恢復探視權的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探視權?

探視權也叫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二、探望權的恢復標準

享有探望權的父或母提出恢復探望權的請求的,應當舉證證明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提出恢復行使探望權的,應爲享有探望權的、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因探望權的恢復直接涉及探望權人能否繼續探望子女,權利人是否提出申請應由其自主決定,無需他人干涉,故恢復探望權行使的請求,只須由前述權利人自行提出即可。探望權的中止僅是暫時停止探望子女的權利,並非完全剝奪、消滅。待中止的事由消滅後,還應依法恢復,其恢復的前提是中止探望的事由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中止探望權?

從保護子女的利益出發,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利人範圍相對較寬,一旦出現因探望而導致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可以有更多適格的主體向法院尋求救濟,從而更好地實現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婚姻法將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根據司法實踐,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實體權利,有關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並非是對權利的實質性處分,只是暫時性地加以限制。由於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事關當事人的權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辦案人員需慎重對待。

通常探視權是每個父母去看望孩子的基本權利,並沒有法規來強制性剝奪看望孩子的權利,這也是保障父母的基本權利不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