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解決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

在生活中,男女雙方未取得合法的婚姻關係認定,所生育的子女被稱之爲非婚生子女。當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發生糾紛分手,就會產生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上的糾紛,其中,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是一個普遍存在的難題。

怎樣解決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既然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那麼,同樣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適用的法律,應與婚生子女撫養權歸屬相同。

就非婚生子女的孩子的撫養權,雙方可以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協商處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作出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判決原則依據爲: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子女撫養權是血緣親情維繫的樞紐,它雖然是父母對於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他們不應該是父母的附屬物,不該成爲雙方矛盾的受害者,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爲出發點,綜合考慮各方品德性情、教育和身體健康狀況、撫養能力條件、家庭相關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

另外,在父母雙方條件相當的情況下,如果子女是已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因此,在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歸屬問題上,男女雙方應做到良好協商,若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提交自身情況的相關證明檔案,而法院會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綜合考量各方因素,做出公正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