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女方不要撫養費可以嗎

離婚後女方不要撫養費可以嗎

夫妻離婚後產生的離婚糾紛通常是由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權而導致的,大多數夫妻都會爭奪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會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夫妻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獲得撫養權,另一方理應支付撫養費,那麼離婚後女方不要撫養費是否可以呢?

一、離婚後女方不要撫養費

撫養子女是法定義務,支付子女撫養費是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體現,作爲義務支付撫養費肯定是必須的,但法律對此並沒有強行規定,如果對方不需要給予撫養費的話,也是可以不給於撫養費的,但是對方是有權利隨時要求給予撫養費的。

不用支付子女撫養費主要是特殊情況下減免所致,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兩種:

(1)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2)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因出現某種困難,確實無法或沒有能力給付撫養費的,可以透過協議或判決,酌情減免給付數額。

但減免是有條件的,一旦被減免方情況好轉,有能力給予撫養費時,應依照原定數額給付。

需要說明的是,免除撫育費,只是就撫養費而言,其教育子女的其他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另一方不得以減免撫養費爲由,限制或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等權利。

二、父母離婚時孩子的撫養費,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3、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孩子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夫妻雙方離婚之後,如果有一方經濟獨立,而且願意自己撫養孩子,離婚後女方不要撫養費是可以的。離婚後,不管哪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都有義務給孩子支付撫養費。如果對方要以不要撫養費爲理由,不讓另一方探視自己的子女,將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