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離婚不要孩子不出撫養費可以嗎?

女方提出離婚不要孩子不出撫養費可以嗎?

部分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存在着這樣一個疑問,女方提出離婚不要孩子不出撫養費,女方這樣的做法對嗎?事實上,對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的撫養費的分配,人民法院是有自己確定的標準的,比如孩子的需要,父母的經濟能力,還有所在的生活地區等等因素。下面就由小編就來爲大家詳細說明。

女方提出離婚不要孩子不出撫養費,這是錯誤的做法。離婚後,即使女方放棄對孩子的撫養權,按照法律規定,還是應該支付相應的撫養費。如果雙方不能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起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因此,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義務支付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部分或者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撫養費問題作了較爲詳細的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綜上所述,雙方離婚之前,就應該協商好雙方共同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問題,離婚後也應該按時履行自己的義務。即使離婚,無論是哪一方首先提出離婚的,父母雙方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女方作爲監護人之一,需要支付撫養費直到孩子成年。畢竟孩子是無辜的,不能因爲大人之間的事情而影響孩子的成長。如果女方不支付,則是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這時男方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讓女方支付其應該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