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主體是誰?

一、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主體是誰?

申請撤銷監護資格的主體是誰?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撤銷監護人資格】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爲;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爲,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爲的與其行爲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爲,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爲處分行爲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爲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爲。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其履行監護職責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爲民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爲其他民事行爲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蔘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或者是民政部門,只要符合條件那麼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請的,撤銷監護人一般是在沒有能力保護未成年人或者是監護人讓被監護人的利益和權益受到損失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