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算學生的監護人嗎?

一、老師算學生的監護人嗎?

老師算學生的監護人嗎?

從法律規定來說,我國法律明確了學校不能成爲監護人,我國法律規定了監護人的產生資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爲監護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才算是監護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學校對在校學生應承擔責任的性質

有些家長習慣認爲,送學生到學校學習生活,學校就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

發生在學校內的所有事故,學校都必須承擔一定的責任。學校對此也經常是有苦難言。依據教育法律的規定,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是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因此,學校不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這是因爲,

一般認爲,對未成年學生負教育義務的學校等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的是一種一定的監護性質的責任。那麼,學校對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學習期間所受到的人身傷害,承擔的責任就應當是全部責任。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所以老師一定不是學生的監護人。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但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是他的父母,其次是他的祖父母與外祖父母,或者是有監護能力的兄姐,然後是精神病人,她的手要監護人是他的配偶,如果沒有配偶,纔是她的父母或者他的兄弟姐妹等規定了這麼多監護人,但是沒有規定,老師一定是學生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