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撫養費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離婚撫養費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我們大家都知道對於是要在法院當中解決的案件我們肯定是要請律師的,律師肯定是要給我們進行辯護的。離婚的情況有很多,一般離婚都會產生撫養費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一般都是在法院當中進行解決的,那麼離婚撫養費代理詞應該怎麼寫?

審判員: 本律師接受原告的委託,出庭參加本案訴訟活動。本案原告要求被告依法承擔撫養費,代理律師依法參與了今天的庭審活動,現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被告與原告是父子關係,被告應當承擔原告的撫養費。 原告母親同被告於2012年4月在東莞市長安鎮經人介紹認識,然後雙方開始過着同居關係的生活,原告母親同被告於2013年5月22日在東莞市太平鎮人民醫院生育一子,取名爲劉某某。原告與被告是父子關係。原告沒有滿月時,原告及母親便返回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生活。鑑於原告是剛滿1歲的小孩,並且一致隨母親生活,爲了不改變小孩現有的生活環境,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本律師認爲應當由其親身母親撫養。原告的撫養費被告只承擔了一個月。從此被告再沒有給過小孩任何撫養費用。2014年原告的母親與被告商量原告的撫養費時,原告母親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義務,被告置之不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並且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二、鑑於原被告的身份關係特殊情況,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撫養費(至原告18歲止)¥448000元爲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結合本案,被告是從事商業活動的個體老闆,是有固定收入的主體,依法判決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撫養費448000元;並按實際產生的費用支付教育費、醫療費等;

對於離婚撫養費代理詞應該怎麼寫的問題我們是可以參考上面的文章內容來進行書寫的,一般情況我們請了律師的話都會有自己的書寫辦法,所以說對於離婚撫養費的代理詞方面的問題我們是不用擔心的。但是對於撫養費方面的法律規定我們還是需要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