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關於孩子撫養權歸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離婚關於孩子撫養權歸誰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隨着社會的進程在加快,人們的生活節奏也在越來越快,閃婚閃離現象更是層出不窮。一旦離了婚,受傷最大的當然是孩子,那麼離婚之後孩子的歸屬問題就成爲離婚雙方的除了財產分割之外的最大問題,那麼在法律上離婚關於孩子撫養權歸誰的規定是什麼呢,怎樣把孩子進行分配纔是最好的結果呢,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的撫養

司法解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是因爲從嬰兒的生長髮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後,凡是正處於用母乳餵養的子女,離婚關於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哺乳期內子女不由母親撫養的情形:

現實生活中,若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

4.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當然,除上述情形外,若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只要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這也是可以的。

二、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

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儘可能爭取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決。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三、離婚關於孩子撫養權歸誰其他情形

1.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2.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3.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是分爲孩子的不同年齡來進行的,小孩子的話由於離不開媽媽的懷抱會傾向於媽媽這一方,隨着孩子年齡的增長,關於孩子的分配問題是個父母一方的經濟能力相關的,此外,若果有特殊的情況,孩子的撫養也可以歸於除了爸爸媽媽之外的其他的人,但是不管怎樣,都要儘量減少對孩子的傷害,不要在孩子的心靈上增加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