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離婚了訴訟撫養權是否可以

已經離婚了訴訟撫養權是否可以

多數即將要離婚的夫妻,其實雙方針對解除夫妻婚姻關係的這一點是沒有爭議的,存在爭議的地方往往就是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孩子的家庭爭奪的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我國的人民法院審理夫妻離婚案件的時候,這種特殊的案件就是要同時針對多個問題作出判決的。很多人在解除婚姻關係以後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已經離婚了訴訟撫養權是否可以?

一、已經離婚了訴訟撫養權是否可以?

父母中的一方在一審敗訴後二審勝訴的希望是不一定的,主要是看有沒有新的證據和具體案情的。二審主要是看是否有新的證據,只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纔能有勝訴的把握。也就是說,如果父母可以提供新的證據表明對方沒有撫養能力或才自己的撫養環境對孩子更有利,纔會有可能勝訴。

法院會考慮雙方的工作性質、工作穩定性、經濟狀況等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爲原則判決歸誰撫養,因此可以從這些方面着手收集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

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經濟條件、教育程度等差異可能會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爲重要,因爲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如果一方的教育水平比較高,可以對孩子學習方面進行指導。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

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

這一點相當重要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爲重要的。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爲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爲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二、離婚子女撫養權起訴解決

實踐中,法院會如何判決撫養權

1、子女不足兩週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爲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首先我們說如果是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離的婚,當初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時候也是雙方自願的,那麼即使向法院請求孩子的撫養權,法院一般也是不會支援的,因爲離婚協議書本身就具備法律效力。其次,如果法院在一審判決了孩子的撫養權,如果沒有什麼新的證據,恐怕也很難爭取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