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第三監護人?

法律規定什麼是第三監護人?

監護人就是對沒有行爲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分爲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和遺囑監護人、委託監護人。監護人又分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必須負起監護的責任,應該具有監護的能力,有人說監護人是分爲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和第三監護人的,那麼法律規定什麼是第三監護人?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法律規定什麼是第三監護人。實際上法律上是沒有規定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和第三監護人的,法律也是區分不出第一、第二和第三監護人的,作爲父母都是監護人,只是對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有監護人的區別,作爲監護人一定要盡到監護人的責任,負有監護人的能力,有較多的立法都規定了不得擔任監護人的消極資格,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被判處刑罰的人、失蹤人、破產人等都是不得擔任監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