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無撫養權一方有什麼權力?

離婚後無撫養權一方有什麼權力?

爲了保證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長,法律明文規定,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在夫妻雙方離婚後,只有一方可以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當然,雙方協議共同撫養的,法律上也不會進行制止。對於只有一方可以取得孩子的撫養權的情況,離婚後無撫養權一方有什麼權力?

一、離婚後無撫養權一方有什麼權力?

離婚後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擁有孩子的探望權。除了不與孩子同居外其他權利都是一樣的,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二、離婚孩子探望權規定: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三、探望權的特點

1、探望權是一種身份權

親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於親權範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望權是法定權

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於血緣關係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爲法律。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對探望權的規定。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係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望權是受限制的權利

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爲前提。探望權源於親權,但必定不同於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透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4、探望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

探望權爲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對於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透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於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在離婚後,一方擁有孩子的撫養權,則另一方擁有孩子的探望權,這也就回答了離婚後無撫養權一方有什麼權力這個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有孩子探望權的一方,是需要按照約定,按期足額的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